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2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2012]23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6-21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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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应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2012年1月1日前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2012年1月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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