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12-11
实施时间: 2003-12-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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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教育部: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考试中心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3]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教育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的部分收费标准。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自治区仍按每科次0.6元收取,其他省、直辖市由每科次0.6元调整为0.8元。
  (二)研究生招生考试(二学位)、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和成人高等职教考试费由每人每科3元调减为2.5元。
  二、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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