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醒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5-31
实施时间: 2012-5-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344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小型微利企业: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已过,我们发现一些小型微利企业没有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2012年度预缴申报时也没有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为帮助小微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现提醒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是尽快准备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补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不要轻易放弃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二是在办妥备案手续后,重新按照享受税收优惠的数据填写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补充申报;三是在今后的预缴申报中结合上年和当......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