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3]10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8-22
实施时间: 2003-8-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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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共中央党校:
  你校《关于申请核定中央党校办学收费标准的函》(中校函[2003]27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67号)第一条规定,现就你校研究生院、函授学院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标准。
  (一)委托培养在职博士研究生,每学员每学年8000元;
  (二)委托培养在职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学员每学年6000元。
  二、短期培训进修费、教材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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