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3]47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6-3
实施时间: 2003-6-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5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的复函》(财综[2002]37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证书、标志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向电信经营单位颁发业务经营许可证时,收取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
  (一)信息产业部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每证150元;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每证60元;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