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等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财综[2003]3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3-5-20
实施时间: 2003-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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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原国家计委《关于请重新核定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计价格[2003]37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委委托价格认证中心颁发《收费许可证》,需要支付证书印制、发放等费用,因此,同意你委价格认证中心继续向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正本每份10元,副本由原来每份70元提高到每份85元。《收费许可证》年检、新增或变更内容不再收费。
  二、你委价格认证中心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应按规定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行政事业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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