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变更婚姻登记收费项目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综[2002]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2-2-5
实施时间: 2002-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8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民政部《关于变更婚姻登记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函》(民函[2001]10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参照国际惯例,同意将现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收取的婚姻证书费,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费,涉外结婚或复婚登记手续费,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或复婚登记手续费以及离婚登记手续费,统一变更为婚姻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
  二、婚姻登记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收取婚姻登记费应按照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