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医[2012]10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30
实施时间: 2012-3-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76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费[2007]412号)、《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5]214号)的规定和部分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管医疗机构的请示及建议,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详见附表1、2、3、4、5),价格及收费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xls    
新增除外内容.xls    
新增非院内治疗耗材.xls    
完善项目.xls    
修改编码.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