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农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2]5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23
实施时间: 2012-7-1
失效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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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农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农机计字〔201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依法取得农机驾驶培训许可的机构开展农机驾驶员培训业务,可以收取农机驾驶员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农机驾驶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课时进行培训,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批复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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