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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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的函》(黑公函[2011]107号)收悉。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公安厅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
  二、收费单位:省公安厅。
  三、收费对象:市(地)、垦区公安机关初次申领和集中统一换发的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列入公安警用装备管理支出;因个人原因丢失、损毁需补领的,工本费由警察个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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