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船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2]3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2
实施时间: 2012-4-10
失效时间: 2013-4-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55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船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黑交函[2011]195号)收悉。根据国家港务监督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港监字[1997]147号)、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3]13号)等文件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5]165号)、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收取船员培训费的批复》(黑财综[2011]125号)有关规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船员培训收费标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