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6-26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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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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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加工贸易开展的实际情况,我局发布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目前,我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实行什么方法?
  目前,我省生产企业(除1户外)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实行“购进法”。
  二、实行“实耗法”的原因是什么?
  实行“实耗法”更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实行“购进法” 时,出口企业当期购进的全部免税进口料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这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财务核算不符,若企业有间接出口业务或出口不同退税率商品时,其计算结果更加不准确,对企业经营决策影响很大。而实行“实耗法”时,出口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可有效解决“购进法”下存在的生产与消耗不匹配的问题。
  三、实行“实耗法”的具体时间?
  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实行“实耗法”前企业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出口企业应在2012年7月份申报期前修改申报系统相关配置。具体操作方法为:
  1.修改进料计算方法。点击“系统维护”,选择“系统配置”项下的“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点击“修改”,选择“进料计算方法”,将“2购进法”改为“1实耗法”,点击“保存”,系统保存后重新进入,进料计算方法修改完成。
  2.选择进料免税证明开具方式。点击“系统维护”,选择“系统配置”项下的“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在“进料免税证明开具方式”项目中选择“单证齐全开具进料免税证明”,点击“确认”,修改完成。
  五、对于实行“购进法”期间未执行完毕的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应如何处理?
  为了确保数据准确性,应对实行“购进法”期间未执行完毕的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进行清算。具体操作方法为:
  出口企业应在2012年7月份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账)册阶段性核销手续,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估算已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并据此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中已录入的未耗用进口料件金额用红字冲减并核销该手(账)册。对于估算进口料件金额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企业账载数据等对估算数据进行核实调整。核销后出口企业应在当月重新登记手(账)册,录入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并将前期未耗用的进口料件金额结转到新手(账)册,申报进出口明细时使用新手(账)册号。对于企业计算的计划分配率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企业账载数据等对其进行核实调整。新手(账)册号为“手(账)册号+年月(其中年份4位月份2位)”,如手(账)册号为E09035000005,则新手(账)册号应为E09035000005201207。
  六、实行“实耗法”后出口退(免)税申报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出口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后,应于保税进口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实耗法”后,当期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金额按当期参与免抵退税计算的出口销售额乘以计划分配率进行计算,故手(账)册登记时计划分配率必须准确填报。采用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所列的计划进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对于企业计算的计划分配率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企业账载数据等对其进行核实调整。
  (二)进口料件明细数据录入的注意事项:
  1.对“贸易方式”为“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进料余料结转”等进口报关单,企业应作为当期进料录入。
  2.对“贸易方式”为“进料成品退换”、“外资设备物资”、“一般贸易”等进口报关单,企业不能作为当期进料录入。
  3.对“贸易方式”为 “进料料件复出”等出口报关单,出口企业必须在发生此业务的次月用红字冲减《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即在取得出口报关单的次月按报关单上的金额红字冲减《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三)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的注意事项:
  1.出口企业应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至次月的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账)册核销手续。出口企业应据实申报剩余边角余料、剩余残次品、其他未出口、结转料件、其他调减料件等相关内容。申请延期核销的手(账)册,应持海关延期核销批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料手(账)册有效期变更手续。
  2.由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对于已经核销的手(账)册无法录入进、出口数据,因此,务必在确认已将所有进、出口数据录入申报系统后,才能到税务机关办理手(账)册的核销手续。
  (四)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在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并重新登记账册,申报进、出口明细时使用新账册号。新账册号为“电子账册号+年月(其中年份4位月份2位)”,如电子账册号为E09035000005,则2012年7月份登记的新账册号应为E09035000005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