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建办[2012]3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6-21
实施时间: 2012-6-2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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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全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视频会议提出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求,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软环境,结合开展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现将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问题
  (一)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未售出的房屋暂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另外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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