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失管综[2012]6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3-27
实施时间: 2012-3-27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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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江宁区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相关业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备案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已办理灵活就业备案的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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