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函[2012]14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6-6
实施时间: 2012-6-6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60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函[2012]2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认识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和应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为及时掌握消费税税源变化情况、评估分析消费税税收政策执行效应、加强消费税征管提供数据支持。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清理CTAIS数据,凡是2011年度独立缴纳卷烟、......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