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发文文号: 杭人社发[2011]350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1-12-20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426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规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