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8-10-26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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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职工和临时工(含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临时工),个体业户的业主及雇员(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个体业主、雇员统称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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