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
发文文号: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1998-9-25
实施时间: 1998-9-25
失效时间: 2010-10-1
法规类型: 会计法及地区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714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对个体工商户会计事务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监督、指导,查处财务违法行为,组织开展......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案)》,新的
《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