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12]10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5-14
实施时间: 2012-5-14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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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第九次党代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量,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和劳务收入不满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满500元,免征增值税。
  二、民营企业从事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资源综合利用、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残疾人就业和用品、软件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宣传文化、医疗卫生、边销茶、黄金、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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