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发文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8-9-16
实施时间: 1998-9-16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598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医疗和经济补偿,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乌单位除外?
  第三条 乌鲁木齐市劳动局是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局所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工作及其他有关事务?
  第四条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职工生育......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