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5-23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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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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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关于《宁夏国家税务局 宁夏地方税务局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 明确了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核方式、申请程序及层级
  本《公告》明确了我区境内的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提供的各类备案资料,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及其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指导目录和标准,采用备案管理方式。
  二、 明确了各类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适用目录的相关范围
  本《公告》明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所列的宁夏地区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宁夏地区项目)。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为未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但在宁夏地区具有比较优势、需要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产业。
  三、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有效期限的问题
  鉴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在2012年1月30日废止,因此,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29日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范围的,经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取得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指导目录的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有不符合总局2012年1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向纳税人下发《不同意税收优惠通知书》,要求企业按法定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四、与原管理办法相比本公告有哪些新变化和新特点
  (一)审核确认的方式变化。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文件规定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本《公告》要求第一年及第二年及以后年度都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认和备案。
  (二)新办法取消了原有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原办法中已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项目,新办法规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三)对企业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处理方式的变化。原宁国税发[2009]38号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税率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的内资企业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外资企业项目由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证明。为了便于全区统一管理减少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本《公告》要求对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各类产业指导目录统一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审核界定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纳税人凭证明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第一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确认手续。
  五、纳税人第一年如何申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纳税人第一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申请前,需经自治区有权界定部门界定并出具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证明文件,纳税人可依据该证明文件,按15%优惠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证明,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依照税收优惠税率汇算清缴,不符合条件的,依照法定税率汇算清缴并补缴税款。
  对纳税人依照国税发[2002]47号已经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且已被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符合相关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的,其主营业务仍然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及其相关产业目录的鼓励类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不再重新提交自治区有关部门的界定证明。《公告》中同时提出如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难以界定,可重新提请有权界定部门重新界定。
  六、纳税人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申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主要原因是:1、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年初申报纳税时无法知道其当年鼓励类项目的收入能否占收入总额70%以上,如依照法定税率预缴,将占用企业大量资金;2、如实行事前备案管理,企业在无法预测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能否达到规定比例的情况下,就不能按15%税率预缴,只能按法定税率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后的退税压力增大。因此,本《公告》采用年初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算账的办法,如果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符合规定比例就依照15%申报汇算清缴;如果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符合规定比例则按25%申报补缴税款。可以说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不受上年经营情况和当年实际经营状况的影响,采用一年一算账的办法,有利于企业经营,也有利于基层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