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1]1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1-3-21
实施时间: 2001-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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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负担的各种收费过多过重,影响了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切实减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担,决定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办事处(以下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免予收取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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