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办发[2011]44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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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药体制改革,健全完善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医保待遇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为9万元。
  
  [二]提高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30%提高为5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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