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12]1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2-5-25
实施时间: 2012-5-25
法规类型: 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054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银监会法规部:
  你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指示来函收悉。我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了同业代付业务的会计处理和披露。根据你部来函所提问题,经研究,现重申如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行[发起行、开证行]与受托行[代付行、]签订的代付业务协议条款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按照融资资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不同,区别下列情况......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