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公积金委[2012]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2-2-29
实施时间: 2012-5-1
失效时间: 2017-4-30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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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规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家庭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且已支付房租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家庭成员范围为准)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上月及以前月份的房租。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已支付房租扣除补贴后的金额。
  二、市场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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