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发[2012]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3-29
实施时间: 2012-5-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79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7年8月20日《批转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和小锅炉并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53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建设资金......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