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鼓励重点工业企业利用我省来水特丰时期扩大先进生产能力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经贸能源[2012]33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22
实施时间: 2012-5-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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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物价局、财政金融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28号)关于鼓励有市场、有效益的重点工业企业多接单、多生产的精神,从今年我省来水特丰,用电需求下降,水电出现弃水的实际情况出发,经研究,决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省百家重点工业企业,临时调整峰谷电价政策时段划分,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水电资源,增加生产、增加用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2013年度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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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执行峰谷电价的百家重点工业企业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