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山大学与美国高校联合培养理论与应用力学专业本科生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2]44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20
实施时间: 2012-4-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3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中山大学与美国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收费标准的函》(粤教财函〔2012〕39号 )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0〕185号 )的有关规定,对于经《关于中山大学与美国大学开展联合培养项目的复函》(粤教外函〔2012〕45号 )批准,并由你厅确认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外语授课课时比例达60%以上的中山大学同美国印第安纳大学与普渡大学印第安纳波利斯联合分校“理论与应用力学”专业本科2+2方式合作办学项目,同意其学费标准为在中山大学学习期间每生每学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