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29
实施时间: 2011-10-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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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凭证使用省国税机关印制的票据”。现将我省国税机关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贵州省国家税务机关自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11年10月1日以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一并缴纳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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