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劳字[1998]38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1998-6-10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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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行署劳动(劳动人事)局(处),财政局(处):
  为加快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步伐,增强统筹的调剂功能和抗风险能力,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6月底以前上缴金额不得少于应上缴金额的50%,9月底以前不少于80%,年底前必须如数上缴。  
  第一条为增强城镇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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