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中小学校长培训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2]19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4
实施时间: 2012-5-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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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中小学校长培训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11]223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管理,促进教育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和提高培训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和提高培训收费标准
  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累计不少于300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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