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琼地税函[2011]140号
发文部门: 海地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6
实施时间: 2011-4-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78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屯昌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屯昌地税发[20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对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可凭原购土地使用权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土地使用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