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12]4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4-16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78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涉税鉴证业务,保证鉴证报告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备案管理
  凡经税务总局或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含分所),在我省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前,须纳入湖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管理系统”)管理,并向执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报送营业执照复印件、事务所执业资格证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涉税鉴证报告封面样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