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淄政发[1998]52号
发文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8-4-9
实施时间: 1998-5-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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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实行市、区县分级收缴、逐步统一管理的保险制度。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鼓励单位为工作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工作人员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第五条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主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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