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局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12]4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4-19
实施时间: 2012-5-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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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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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0元"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区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桂财税[2015]1号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1-19
实施时间:201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