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2-2-8
实施时间: 2012-2-8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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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操作口径,通知如下:
  一、征收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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