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契税完税证明、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后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房估函[2011]2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1-12-23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19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及绥中、昌图两县存量房地产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契税完税证明、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公告》(辽宁地税公告(2011)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作为完税的唯一合法凭证。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时系统产生的《税收基础信息表》和《税收申报表》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确认应缴税收的完整纳税申报凭证,必须打印由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在纳税人完税后同时向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和加盖征收专用章的《税收申报表》,由纳税人留存作为办理后续手续的完税证明。《税收申报表》包括......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