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购房时间确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所便函[2011]7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41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文件的规定,个人购房日期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而营业税中的个人购房日期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为保持两税种一致,经省局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