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华电淄博热电公司#3、#4机组污泥干化焚烧发电上网电价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格发[2011]19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1-26
实施时间: 2011-12-1
失效时间: 2012-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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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淄博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华电淄博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泥焚烧发电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上网电价的请示》(淄价字〔2011〕1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保护环境、扶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规定,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3、#4机组掺烧污泥发电部分电量(暂定为上网电量的12%)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594元执行,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行一年,其余电量仍按现行上网电价水平执行。
  试行期间,发电企业应完整保存机组运行和污泥掺烧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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