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福发[2012]2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3-30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福利支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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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201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的,增加39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37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35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330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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