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恢复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2]19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19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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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省恢复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你厅及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依法依规足额征收。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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