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社会保障民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京财社[1998]9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1998-2-17
实施时间: 1998-2-1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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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对民政社会保障专项经费的管理(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充分发挥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快我市民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改造步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凡由市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市级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的用于社会救济福利设施改造和修缮、民政事业单位大型设备购置等的专项经费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申请
  凡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县财政局均应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及项目完成时间等事项写出申请。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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