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2]3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3-31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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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本市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6735元提高到2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现行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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