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0]1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9-9
实施时间: 2010-8-1
失效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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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51号令)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193号)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令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有关规定,2007年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7]35号)。根据三年来各级医疗机构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医疗机构收取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王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接受患者、患者代理人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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