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修正]
发文文号: 深圳市第2届人大常委会第5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1998-1-8
实施时间: 1998-1-8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1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