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工信联发[2009]31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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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现将《黑龙江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工业企业,原黑经环资联发〔2007〕58号文件废止。
  黑龙江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规范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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