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高温水出厂价格的批复
发文文号: 大价发[2012]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7
实施时间: 2012-1-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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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高温水出厂价格的请示》收悉。经成本监审,本着“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适当调整”的原则,经审核,同意自2012年1月1日起将你公司高温水出厂价格由66元/吉焦调整为76元/吉焦。
  价格调整后,望你公司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努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减少跑冒滴漏,推进节能减排,提高服务水平和供高温水质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大连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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