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环资规[2012]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湖北省建设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3
实施时间: 2012-1-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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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环保局:
  为改善建制镇人居环境,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鄂发[2010]25号)要求,现就在我省建制镇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本省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营的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其规划区范围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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