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鄂州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价环资规[2012]2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6
实施时间: 2012-3-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97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鄂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市自来水公司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鄂州价[2011]102号)收悉。为保证城市供水企业正常经营,保障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城市供水价格的相关规定,结合你市城市供水实际,并参考价格听证会意见,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鄂州城区供水价格,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城区供水价格的调整方案,调整后的价格标准:居民生活用水1.2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73元/立方米、特种用水4.03元/立方米。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城市居民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