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3]2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8
实施时间: 2003-7-1
失效时间: 2004-12-2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89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全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管理规程,现对本市应用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的试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退税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退税登记程序
  1、企业在首次办理退税登记时,应先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写《出口退(免)税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简称《联系单》,见附件一)。由征税机关确定其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及退免税方法等信息后,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4]10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29
实施时间:2004-12-29